(2016)浙0726执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善义、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义,张淑芳,董圣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8074号申请执行人张善义,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张淑芳,女,1964年6月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董圣航,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张善义与张淑芳、董圣航(2016)浙0726执80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531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善义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淑芳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张淑芳名下有浙G×××××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扣押,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将二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000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6执8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鑫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