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铠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铠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2号罪犯潘铠宁,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佛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铠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5608.1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28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1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潘铠宁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潘铠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潘铠宁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铠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74.7分。该犯因犯抢劫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铠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铠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