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瑞广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广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民特26号申请人:张瑞广,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申请人张瑞广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瑞广称:张瑞广是张潇文的堂叔。2011年经大屯乡东纪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张瑞广为张潇文的监护人,现因本人经济状况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请求撤销本人的监护权,变更张潇文的二姑张瑞峰为张潇文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张潇文,男,汉族,201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南省××区胡村乡北××村。其父亲张永民常年患病,其母亲翟可心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其祖母已去世,其祖父、外祖父母均已丧失劳动能力。2011年7月经清丰县大屯乡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张潇文的堂叔张瑞广为张潇文的监护人。现张瑞广请求变更张潇文的二姑张瑞峰为张潇文的监护人。另查明:张瑞峰,女,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政府胡村乡教育组2号院,系张潇文的二姑。张瑞峰同意担任张潇文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瑞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张瑞峰亦同意担任张潇文的监护人,故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潇文的监护人变更为张瑞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