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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东明讷河市同心乡巨和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明,讷河市同心乡巨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252号原告:张东明,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讷河市同心乡巨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巨和村。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村主任。原告张东明与被告同心乡巨和村民委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东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明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原告张东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