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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潞城市鸿顺建材有限公司诉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潞城市鸿顺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潞城市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法定代表人:闫建兵,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营二期6号楼三单元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81700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城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潞城市鸿顺建材有限公司拖欠的商品混凝土款共计1609442.5元及利息24555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4日)、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185元、执行费18494.42元,共计1893672.9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93672.9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