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林林与张启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林,张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302号原告:刘林林,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云,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刚,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莎车县伯什坎特镇中心小学工地。原告刘林林与被告张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林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林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林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肖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