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孙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辉,孙玉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9号原告:王金辉,男,汉族,1976年6月5日生,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玉和,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辉与被告孙玉和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王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金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金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