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催6号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3号305室。法定代表人:程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楚,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1040004220577302,出票日期2017年1月13日,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下关支行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