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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荣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荣静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荣静(曾用名:鲁荣端),女,1989年9月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荣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张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荣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荣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视频23部,���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荣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当庭提供了证人潘某、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鲁荣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鲁荣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通过其名为“(繁体)作茧自缚”的QQ账号,以5元的价格向名为“梦@”的QQ账号出售6部黄色视频。(二)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鲁荣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通过其名���“(繁体)作茧自缚”的QQ账号,以86元的价格向名为“山鸡”的QQ账号出售17部黄色视频。经鉴定,上述23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潘某、徐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鲁荣静当庭对此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荣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视频23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鲁荣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荣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荣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