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涛、张艾等与周垂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张艾,周垂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63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艾,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恩杰被告:周垂强,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张涛、原告张艾与被告周垂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原告张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原告张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二��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