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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37号罪犯唐亮,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桂市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罪犯唐亮曾于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唐亮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78.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亮在服刑期间,2016年5月受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