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斌与被告魏士宝、田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魏士宝,田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781号原告:王海斌,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魏士宝,男,住安达市。被告:田晶,女,住安达市。原告王海斌与被告魏士宝、田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海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斌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郭晓春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冬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