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书照、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照,赵建国,张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7号之二申请人:李书照,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申请人:张红旗,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枣强县。申请人李书照与被申请人赵建国、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冀1121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建国、张红旗在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解除对申请人李书照提供担保用的刘俊桂名下的信用社存单(账号18×××68)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