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26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系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银川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根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万鸿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