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蒋某某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某,蒋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蒋永新,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常某某因与上诉人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蒋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以“已与上诉人常某某调解离婚,本案所涉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常某某同意被上诉人蒋某某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蒋某某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上诉人常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万秋审判员 吴荣瑞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