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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谭春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春胜,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谭春胜持A1类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渝FNXX**大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向丰乐街道行驶,当车行驶至汉丰街道安康街大时代步行街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二轮车,因谭春胜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其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将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挂倒在地,致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谭春胜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春胜拨打120及110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春胜所在的开县惠民公交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0万元。被告人谭春胜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春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谭春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春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