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龙、王胜利、李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龙,王胜利,李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龙,男,1969年0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58年05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艳,女,1961年03月09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龙、王胜利、李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龙、王胜利、李新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龙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胜利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