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离婚家庭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离婚家庭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邹某某自觉履行完移民款1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