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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子明与郭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明,郭夏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699号原告:李子明,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郭夏夏,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李子明与被告郭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子明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并以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子明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