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与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负责人卢旭华,女,任该部经理。被执行人陈建伟,曾用名陈虎旦,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84816584104149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