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元刚、李因花等与孟祥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刚,李因花,丁梅,刘某1,刘某2,孟祥龙,刘东民,济宁水泊旧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9号原告:刘元刚,男,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李因花,女,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丁某,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刘某1。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1之母。原告:刘某2,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2之母。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龙,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告:刘东民,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告:济宁水泊旧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原告刘元刚、李因花、丁梅、刘某1、刘某2与被告孟祥龙、刘东民、济宁水泊旧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