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连旺与杜荣军、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旺,杜荣军,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259号原告宋连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荣军,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苏省海安县。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贸大厦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78497X。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素艳,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系该公司合约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旺与被告杜荣军、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连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宋连旺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