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振婷与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婷,刘红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63号原告:王振婷,女,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红艳,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涵博诉被告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涵博撤诉。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欣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