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0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434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本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夏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