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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传仪陇县蜀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泉友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蜀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泉友,文胜勇,王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9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仪陇县蜀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泉友,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文胜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传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泉友、文胜勇、王传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泉友、文胜勇、王传斌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仪陇县蜀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泉友、文胜勇、王传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传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15996731003221573账户内存款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