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金红伟,李玲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九铃东路3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25868。法定代表人:金红伟。被执行人: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组织机构代码:55403427X。法定代表人:李玲巧。被执行人: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环岛东段头,组织机构代码:678440042。法定代表人:姚帅。被执行人:金红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玲巧,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金红伟、李玲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李玲巧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四、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