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章海英与许卫平、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英,许卫平,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004号原告:章海英,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许卫平,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陈清华,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章海英诉被告许卫平、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海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海英撤回对被告许卫平、陈清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海英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