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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沈加友与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友,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792号原告:沈加友,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权,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沈加友与被告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加友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加友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490.5元。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