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沈加友与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友,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792号原告:沈加友,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权,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沈加友与被告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加友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加友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490.5元。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