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付引晴、谢碧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引晴,谢碧玉,李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付引晴,女,1984年4月29日生,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谢碧玉,女,1979年4月20日生,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李海华,男,1977年10月5日生,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引晴与被执行人谢碧玉、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谢碧玉、李海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3执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