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丰田牌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出发,当车行驶至本区科园六路交叉路口时,撞上路中间隔离护栏,致护栏与对向行驶的一出租车发生擦挂。途经此地的民警发现事故下车勘查时,发现兰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送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