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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俊岐与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3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俊岐与被执行人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俊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2016)甘05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给被执行人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应询传票,限被执行人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义务。本院于3月12日、3月27日冻结了雷贤金的银行账户存款,于4月21日向车辆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申请及裁定,要求停止对雷贤金名下的车辆进行过户。雷贤金委托律师于5月19日交来案件款126075元,剩余3923.32元申请人周俊岐已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申请执行人周俊岐主张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申请人周俊岐替被执行人雷贤金、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快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