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453号原告:金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某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苏吾德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