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港晖商业中心A503、504,组织机构代码:56273441-X。法定代表人:张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6152N。法定代表人:焦亚平,该厂董事长。上诉人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油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7年5月17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其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7年5月27日10:30到庭,上诉人于2017年5月22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十堰市本驰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磊审判员 郭学彦审判员 曹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