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景县衡德公路南、龙华镇龙华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晓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220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欠款62713.79元(已给付),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231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65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