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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安成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安成,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彭安成,男,景颇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彭安成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彭安成工程款人民币5214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彭安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5241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6.00元,合计530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划拨。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