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项某某、郑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某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务农,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项某某与郑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时候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2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