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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方海贵与杨发财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贵,杨发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50号原告:方海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发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贵诉被告杨发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海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海贵以被告付清全部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海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方海贵承担。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