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田长根、毕凌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喜,田长根,毕凌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96号原告:杜玉喜,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田长根,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毕凌雲,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喜诉被告田长根、毕凌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柱审 判 员  郭 壮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