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振丹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丹,齐齐哈尔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055号原告:孙振丹,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工木材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丹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振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丹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振丹负担。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