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海强与陈孟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强,陈孟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86号原告:郭海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陈孟田,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强诉被告陈孟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海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孟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强撤回对被告陈孟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郭海强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