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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海强与陈孟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强,陈孟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86号原告:郭海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陈孟田,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强诉被告陈孟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海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孟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强撤回对被告陈孟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郭海强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