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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永丰、刘红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永丰,刘红丽,韩纯玉,韩阳,闫丽伟,吕艳中,来永强,马有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463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该联社职员。被告:姜永丰,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邮政科员,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刘红丽,女,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被告:韩纯玉,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韩阳,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被告:闫丽伟,男,蒙古族,1979年3月6日出生。被告:吕艳中,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来永强,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银行职员。被告:马有山,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永丰、刘红丽、韩纯玉、韩阳、闫丽伟、吕艳中、来永强、马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永丰、刘红丽、韩纯玉、韩阳、闫丽伟、吕艳中、来永强、马有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永丰、刘红丽、韩纯玉、韩阳、闫丽伟、吕艳中、来永强、马有山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姜永丰、刘红丽、韩纯玉、韩阳、闫丽伟、吕艳中、来永强、马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3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梦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