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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过书、梁瑞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过书,梁瑞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过书,男,1953年2月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瑞平,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飞,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井陉县。系梁瑞平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平,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过书因与被上诉人梁瑞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是争议的楼房系梁瑞平经过梁过书同意且出资进行翻建,争议楼房建成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共同使用该楼房。现上诉人梁过书主张要求被上诉人梁瑞平搬出,理据不足,不应支持。但被上诉人对院墙及楼道进行改造,是否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是否对其造成妨碍,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审未予查清。重审时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过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