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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念学、金伟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念学,金伟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662号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西50米。法定代表人:李振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念学,男,1970年8月23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金伟中,男,1963年5月1日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念学、金伟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