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福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林,王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闫福林,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永和县桑壁镇霍索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福庆,男,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永和县桑壁镇新乡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闫福林与王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福庆在你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庆在山西益农粮食银行账户为0070000007内的粮食28407.19公斤,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