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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福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林,王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闫福林,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永和县桑壁镇霍索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福庆,男,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永和县桑壁镇新乡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闫福林与王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福庆在你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庆在山西益农粮食银行账户为0070000007内的粮食28407.19公斤,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