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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坤强与唐毓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坤强,唐毓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4民初648号原告:唐坤强,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唐毓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唐坤强与被告唐毓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坤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毓贵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唐坤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毓贵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3603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劳动报酬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毓贵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唐毓贵承包了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原告唐坤强接受被告唐毓贵雇请前往项目工地从事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唐坤强的工资为人民币7000元/月。原告唐坤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唐毓贵尚欠原告唐坤强工资人民币36030.50元未支付。欠款到期后,原告唐坤强多次向被告唐毓贵催收劳动报酬未果。被告唐毓贵未作答辩。原告唐坤强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证明被告唐毓贵欠原告唐坤强劳动报酬人民币36030.50元未支付,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被告唐毓贵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结合原告唐坤强的举证意见以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唐坤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唐坤强提交的第1、2组证据合法,且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唐毓贵承包了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峰燃气项目部的安装工程,原告唐坤强接受被告唐毓贵的雇请从事燃气管道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唐坤强的工资为人民币7000元/月。2016年5月14日,双方对原告唐坤强的劳动报酬进行结算后,被告唐毓贵于当日向原告唐坤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唐毓贵欠唐坤强在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峰燃气项目部的工程工资(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5月13日工资)尾款叁万陆仟零叁拾元零伍角(36030.50元)。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欠付清。欠款人:唐毓贵。2016年5月14日”。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唐毓贵出具的欠条上备注了“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唐毓贵在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唐坤强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唐坤强多次向被告唐毓贵催收劳动报酬未果。审理中,原告唐坤强坚持其诉讼请求,但因被告唐毓贵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唐坤强接受被告唐毓贵的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即从事燃气管道安装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唐毓贵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唐坤强支付劳动报酬。经结算后,被告唐毓贵尚欠原告唐坤强劳动报酬人民币36030.50元至今未支付,系被告违约,其应承担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唐坤强要求被告唐毓贵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36030.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毓贵支付唐坤强劳动报酬人民币36030.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唐坤强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元,由唐毓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