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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祥如、徐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如,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15号之一申请人孟祥如,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敏,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孟祥如因与被申请人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敏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敏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