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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永祥、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祥,王志明,章惠仙,王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章惠仙,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海松,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周永祥与王志明、章惠仙、王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志明、章惠仙、王海松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明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3件,总标的约320万元;被执行人章惠仙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1件,总标的约280万元;被执行人王海松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12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14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志明、章惠仙、王海松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周永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志明、章惠仙、王海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