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维楼与王维香、徐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楼,王维香,徐丙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2402号原告:王维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维香,被告:徐丙东。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维楼与被告王维香、徐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被告徐丙东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现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日,二被告亲属徐树林以家中建房为由,借用原告现金10000元,2016年1月16日,徐树林又以种西瓜为由借用原告30000元,徐树林于2016年6月21日偿还20000元,尚欠10000元。2016年秋天徐树林去世,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还款遭拒。特提起诉讼。被告王维香辩称:不知道也从来没有听说其丈夫徐树林生前借原告现金,现在原告要求答辩偿还借款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调解。被告徐丙东辩称:我不知道其父亲生前是否借原告现金,同时我自愿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3年3月3日,徐树林(被告王维香丈夫,2016年秋去世)出具借条一份借用原告现金10000元未有归还,2016年1月16日,徐树林又出具借条借用原告30000元,2016年6月21日,徐树林归还20000元并在借条上进行改动为10000元,即尚欠10000元未还。以上共计借款20000元未还,徐树林去世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遭拒,遂提起诉讼。庭审中二被告不要求对原告所持证据进行笔迹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两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徐树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两笔借款发生于被告王维香与徐树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共同偿还。其提出上述辩解但又不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丙东放弃遗产的继承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维香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维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维楼支付借款人民币本合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维楼的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维香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