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473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文干、赵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干,赵希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473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公司员工。被告:胡文干,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赵希红,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干、赵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祝光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