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贺新与被告申天雨、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贺新,申天雨,周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34号原告:周贺新,住平泉县。被告:申天雨,住平泉县。被告:周桂芬,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贺新与被告申天雨、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贺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申天雨、周桂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周贺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天雨账号的存款、周桂芬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为40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振楠 关注公众号“”